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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泥由自己廠內的鍋爐進行摻燒,在符合嚴格的環保和技術要求的前提下是合規的。這屬于國 家鼓勵的污泥協同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方式,但需要完成相應的行政審批并遵守相應的運行規范。
要實現污泥合規摻燒,需要滿足一些條件:
一是手續合規。主要是開展環評并變更排污許可證。這是Z核心的法律要求,將污泥摻入鍋爐燃燒,改變了原有的燃料結構,會產生重金屬等新的污染物,該行為通常需要編制環評文件,并報審批部門審批。通過環評審批后,還需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摻燒污泥的情況,做到按證、持證排污。
二是要滿足相應的技術要求。2025年7月,生態環境部在答復“關于加強燃煤摻燒廢棄物發電項目環境保護的提案”的復函中提到,混燒污泥宜在35t/h以上的熱電廠的燃煤鍋爐上進行、熱電廠協同處置污泥的摻入量不宜超過燃煤量的8%。目前,生態環境部也制定了《燃煤鍋爐協同處理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,目前尚未正式發布。但對摻燒污泥的鍋爐也明確提出了要求。
三是源頭控制與排放控制。從源頭上,要限定污泥來源與性質,只能摻燒特定來源和性質的污泥,且必 須全程可控。從排放控制方面,摻燒污泥后,鍋爐尾氣不僅要滿足常規火電標準,還必 須在重金屬、氯化氫等特征污染物上,達到或優于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,在《燃煤鍋爐協同處理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(征求意見稿)》前,以環評批復的排放標準為準。